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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 相關常識之一.......跟我想問的問題非常有關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72403340中華電信的德律風行銷人員擅自給我進級網路頻寬該怎麼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別怪我的題目......獲得太過 "聳動 "因為我不只一次有如許的感覺最少...銀行的德律風行銷(像是優惠貸款)也是要親身簽合約......才能生效不像中華電信是直接拿契約......跟你在德律風中交談只要獲得你的 "口頭 " 贊成(乃至沒有確認阿誰"接電話"者的身份)合約...居然這麼等閑地視為 "生效 "這會不會太誇大了些......我相信應該有很多人......有這一類的經驗問題來了(請最少回覆一題)(1) 您認為德律風行銷...算不算是一種 "合法" 的欺騙 ???理由為何???(2) 對於此類德律風行銷的攻勢對處於 "相對弱勢" 的 消費者而言有什麼 防制 或 因應 之道 ???(3)關於此類問題的相幹司法條則有哪些 ???


德律風行銷 = ”正當” 的詐騙?電信業/銀行/法律/其他德律風行銷
若是有不適合的發文於本站,通知我,會盡快處置。電話行銷 = ”合法” 的欺騙?(電信業/銀行/法令/其他)


行政院公正交易委員會網址,行政院公平買賣委員會 任期,中華電信,yahoo,行政院公允買賣委員會 簡稱,行政院公允買賣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的地方理原則,quot,買賣,行政院公允買賣委員會處罰書,行政院公正交易委員會公文,行銷,公益舉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德律風,電信業,電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行政院公平生意業務委員會,   公平會,行政院公正生意業務委員會地址,行政院公平生意業務委員會委員

  7、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不得於受話人評釋不肯接收德律風行銷後,再以煩擾之體式格局為商品或辦事之推廣。

(二) 關於采辦或使用該商品或辦事之限制條件。

  6、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不得以積極欺瞞或消極藏匿下列買賣資訊之方式,爭奪交易機遇: (一) 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錢、品質及數量。

(五) 觸及慈善或公益舉止之電話行銷,關於慈善或公益舉動之目的、捐助百分比。

  8、 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自來源根基則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參照來源根基則相幹劃定適當調劑。

  四、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於通話之初見告受話人發話之目標、發話人、電話行銷業者及其所代表之供應商品或服務之人。

  三、 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將發話人電話號碼或其他足資辨認成分之資料,顯示於受話人之領受裝備。

  九、 事業違背第三點至第七點之規定,且足以影響買賣秩序者,將有違背平正買賣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期間經由未調劑者,本會得就個案查詢拜訪處置。

(二) 德律風行銷業者:從事電話行銷行為之事業。

  2、 本原則用詞界說如下: (一) 德律風行銷:指事業透過德律風或其他雷同之語音互動設備,為從事推行商品或服務爭奪買賣機遇之行為。

最主要的是,還可以取得保單後有權進行商品10天鑑賞....而那家電信業者啥都沒說,甚至沒說要多出多少錢...就算是優惠搭送,也沒告訴你其實只送前三個月之類.....所以,應該只算他們感受像是詐騙...


德律風行銷致勝要害頂級ocr名單內行都知道!!事半功倍好手藝0987-521-224 王先生


可以看看這裏的行銷軟體吧, http://www.softwowo.com/劇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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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允交易委員會http://www.ftc.gov.tw/



您認為德律風行銷...算不算是一種 "合法" 的欺騙 ???我不這麼認為耶,我感覺德律風行銷本來只是一項發賣東西是有些業者把這個東西用爛了罷了就像直銷也是一樣這類發賣模式自己是OK的不過你上面所舉的例子切實其實很誇張大概是為了成交完全不擇手段了可是照樣有很多公司照規矩來的至於那些每個人都會接到的推銷德律風就是屬於B2C的這家公司就很特別,只幫其他公司做B2B電話行銷http://www.enspyre.com/htmlpages/service_telemarketing.htm算是促進商品資訊的交流吧!

一種行銷手法不要太過分,多一些資訊也蠻好的可是照舊要自己能夠分辯是否可信喔~


是這家電信業者過於誇大而你提到一個重點了,對方並未確認你是誰?只是說你是某某吧?然後就行銷起來了(嚴酷來講,是直接告知妳什麽時候到你家幫你申裝...引誘式的舊德律風行銷法)真的很後進其實,法條上細則都有規範;以保險來講,今朝金管會就會要求行銷者必需見告對方你是誰?員工編號之類(提供辨識)、成交時需聽到對方說同意插足、還有過程須確認身分、結尾需覆誦成交內容及日期金額等等。

並制止事業以煩擾方式幾回再三從事德律風行銷。

5、法律結果:事業違反該處置懲罰原則相幹劃定且足以影響生意業務秩序者,將有違反平正交易法第24條劃定之虞。

  公平會默示,我國藉由德律風行銷作為增進銷售手段之貿易行為由來已久,由於具有便利性及本錢上之優勢,輔以電腦語音買賣機制之手藝逐步成熟,透過電話等遠距行銷買賣體例應用日廣。

惟借使倘使業者未能提供或買賣相對人未能及時認知准確的交易資訊,則不准確之交易資訊將影響買賣相對人之交易決議,往後常是以產生交易膠葛。

包羅不實陳說關於商品或服務之價錢、品質及數量;不實陳說關於采辦或利用該商品或辦事之限制條件;不實陳說關於商品或服務之限制時候優惠價格;不實陳說關於贈獎活動內容或其與行銷標的之幹系;高攀慈善或公益流動。

「行政院公允生意業務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94.7.21第715次委員會議經由過程94.8.1.公壹字第0940006162號令發布1、 為確保事業公允競爭,保護買賣秩序,有效處置事業以電話行銷體例,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正行為之相關案件,特擬訂本原則。

2、揭露資訊:事業從事德律風行銷行為時,應顯示其電話號碼或其他成分資料之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定是不是願意受話;於通話之初應揭穿基本資料之示知義務,以使受話人得據以判斷是不是繼續接管該通德律風行銷。

3、保存記載:事業從事電話行銷行為時,應保留與該德律風行銷有關之告白、行銷案牍及促銷資料,倘進而成立契約時,並應保存該德律風行銷過程之灌音紀錄或書面契約,以免將來實務爭議與法律困擾。

(三) 發話人:現實進行電話行銷之人。

(四) 受話人:領受德律風行銷之人。

四、羅列5項事業從事電話行銷違背公平買賣法第24條態樣。

  5、 德律風行銷業者應留存以下資料: (一) 與該電話行銷有關之告白、行銷文案及促銷資料。

(二) 契約透過德律風行銷成立時,德律風行銷進程之灌音紀錄,或系爭契約另以書面體式格局為之者,其書面契約。

該會爰在公平生意業務律例範局限以內,訂定該處置懲罰原則,其重點有:一、合用規模:該處理原則合用於事業涉及以德律風行銷體例,為從事推行商品或辦事之爭取買賣機遇行為。

前項資料應保存最少六個月。

(三) 關於商品或辦事之限制時候優惠價格。

(四) 觸及贈獎活動之德律風行銷,關於贈獎舉動以內容,和贈獎活動與德律風行銷標的之關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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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激唷~祝您順心!

德律風行銷

參考資料: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103109777
覺得廠商有違背『行政院公平買賣委員會對於電話行銷案件的地方理原則』可以向行政院平正買賣委員會請求協助、投訴且舉發行政院平正買賣委員會於94年7月21日第715次委員會經過議定議經由過程,訂定「行政院平正交易委員會對於德律風行銷案件的地方理原則」,該處置懲罰原則將作為事業觸及電話行銷而有足以影響買賣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具體規範,期使相幹業者知所行止,並作為該會往後審理案件之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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